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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安机关关于规范公安民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的暂行规定
2003-12-30 17:03:37   浏览次数:1852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培养公安民警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努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根据《人民警察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公安队伍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二、规范公安民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纪律,进一步预防和减少民警“八小时以外”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三、公安民警“八小时以外”的时间,是指民警按有关规定工作以外包括公休和节假日在内的休息时间。
    四、公安民警无论是“八小时以外”也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安机关的纪律,要认真执行中政委“三条禁令”、公安部“两个不准”和省厅“五个厅长令”,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努力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五、公安民警在“八小时以外”时间也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凡离开本人所在市、县区域的、私事使用公用车辆的、私费参加各种营业性公共娱乐活动的,都必须报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否则,视为违纪行为。
    六、公安民警“八小时以外”也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非因执行公务不准涉足有色情活动的场所,不准进行异性按摩或与“三陪女”搞三陪活动,不准着警服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2、着警服、工作时间或携带枪支、警械、内部文件资料时,一律禁止饮酒;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严禁酗酒。
3、非公务不准将警车停放在娱乐场所门口;不准酒后开车、违章开车;不准开无牌无证车辆和右方向盘汽车。
4、非执行公务不准携带枪支、警械进入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5、不准参与各种形式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6、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以各种名义宴请和赠送钱物;不准插手经济纠纷或为单位、个人追债。
公安民警违反以上规定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黄牌警告”,第三次辞退。对于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辞退,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七、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带头遵守“规定”,加强公安民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的教育管理,逐级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发现有违纪苗头的要及时教育警告。凡因分管领导教育管理不力,导致分管民警“八小时以外”违反纪律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八、各级公安政工、纪检和督察部门要加强公安民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经常性检查督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整改。


                                 汕头市公安局
                             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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