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今天天气:  汕头 16℃~11℃  天气很凉,季节转换的气候,慎重增加衣服;较易引起感冒;收藏本站 | 设为主页
 今天天气:  汕头 16℃~11℃  天气很凉,季节转换的气候,慎重增加衣服;较易引起感冒;收藏本站 | 设为主页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高级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09-12-02 19:07:51   浏览次数:818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汕头交警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民警宣传春运安全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树立良好的执勤执法形象
汕头交警推进“四治”工作
让年轻交警成为路面执勤主力军
集中警力打击违法犯罪
拟改造180个路口
重点整治事故多发易发领域
轿车坠沟 众人用绳拉出
车底下救出被压男子
凌晨出击救出车内被困者
整治非法车辆:1.2万多辆机动车
整治交通秩序:2个半小时查获28
市政府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深入一线督勤确保春运安全
我市交警部门积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
强力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创新强管理 创稳保平安
联系方法 | 交通指引 | 网站背景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 网站致谢
CopyRight © 2010. All Right Reserved 汕头市公安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