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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2010-01-29 20:54:13   浏览次数:1155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实行执法办案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督,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情况的分析、研判。

  第八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二)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六)故意为难违法行为人;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15) 

  (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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