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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2010-02-20 18:32:55   浏览次数:1310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附件2: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一、对有违反装载规定嫌疑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二、经检查,确认为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当场制作简易处罚程序决定书。

  运输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应当责令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责令驾驶人悬挂明显标志后立即放行。

  三、对于有载物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核定结果为超载,应当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当事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依法处罚,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对于跨地区长途运输车辆超载的,依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未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不采取扣留机动车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驾驶人按照规定转运,驾驶人拒绝转运的,依法扣留机动车。

  五、对于货运机动车车厢载人、客运机动车超载或者违反规定载物的,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对于其他违反装载规定的,在依法处罚之后,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当场消除违法行为。 (17)

  (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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