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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条件和须知
1、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只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驾驶证只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2、有上述第(5)至第(8)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二)办事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由监护人代理注销申请的,还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4、机动车驾驶证。
(三)办事程序
(1)驾驶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注销的:受理→领取注销通知书;
(2)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注销的:受理→发放注销通知书。
(四)办事期限
受理后当天办结,发放《注销通知书》给申请人。
(五)办事地点
受理地点:
(1)汕头市飞厦西路交警支队车管所办证厅。
(2)潮阳、潮南、澄海、南澳交警大队车管所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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