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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2003-12-31 08:52:29   浏览次数:878
 
   (一)处罚权限: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含)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交警部门作出处罚。
   (二)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交通民警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1、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各类违章适用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
    1、当事人对其交通违章行为没有异议的,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和《记分卡》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
    3、适用一般程序且违章者对违章事实、处罚依据和标准有异议的,由民警开具《凭证》和《处罚通知书》,当事人持此《处罚通知书》和《凭证》到执行机关接受调查。
    (四)对公民实行吊销驾驶证和一次或合并执行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要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执行。
    (五)机动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有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不缴纳罚款的;
    2、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
    3、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4、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
    (六)经通知超过六个月不领取被暂扣的车辆、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机动车号牌和驾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七)被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撤销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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