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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行为办理程序须知 ? (一)简易程序的处理 ? 对违法行为人处200元(含)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违法行为人违法后,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24小时后,十五天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缴纳后,违法行为处理系统实现自动记分并解档,违法行为人不需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 (二)一般程序的处理 ? 对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上罚款、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当事人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在交通警察指定的时间内到违法行为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可对违法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理由成立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自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24小时后,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需扣证的,待扣证期间满后到处理违法岗取回证件。 ? (三)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 1、违法行为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超过三个月或连续两次不缴纳罚款的,对违法行为人记十二分,违法行为人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2、违法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十五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暂扣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须知 ? (一)违法行为人要求不转递的 ? 违法行为人要求不转递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违法行为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4小后,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待暂扣期间满后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回证件。 ? (二)违法行为人要求转递的 ? 违法行为人要求转递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违法行为人待扣证期满后持《处罚决定书》到机动车核发地交通管理部门取回证件。 ? 三、记分管理规定 ? (一)记分执行: ? 1、记分与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行政处罚同步执行。一人一次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交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交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3、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记分,作出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日内将交通违法信息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二)满分复考 ? 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复考。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违法行为人经通知,拒不参加学习、考试的,由公安交通管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 (三)记分卡的使用 ? 记分卡应当与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使用,驾驶人应随身携带记分卡以便检查。 ? (四)记分卡的换发 ? 记分卡的换发分为正常的年度换发和被记满12分后的换发。 (1)记分周期为一年,记分卡每年换发一次,从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总分12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积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2)一个记分周期被记满12分后的换发:?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或以上被记满12分的,由交警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复考通知书,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在指定期限内参加学习和考试,在考试合格后,机动车驾驶人凭考试合格证明到原发卡单位换领新记分卡。 ? 四、消除电子监控违法记录的相关规定 ? (一)本市机动车辆在市内各路段被“电子警察”拍摄后,办理程序如下: ? 1、违法行为人或车主可在查实所拥有的机动车辆违法行为后,到交警支队办证大厅领取《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处罚通知书》。 2、凭《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处罚通知书》到全市各××建设网点交缴罚款。罚款后请保留罚款收据及核销证明,待机动车通过年检后方可。 ? (二)、本市车辆在外市道路被“电子警察”拍摄的办理程序如下: ? 1、车主可通过各市公安网址的违法车辆查询窗上输入机动车车型及号牌进行查询。另 外,本市交警支队还按车主地址转发《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处罚通知书》。? 2、凭收到的《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处罚通知书》到违法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3、处理后请保留罚款收据、核销证明到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核销手续。 ? 五、申请听证的条件和程序 ? (一)违法行为嫌疑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拟作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数额较 大处罚的、强制车辆报废的、对车辆作出罚没决定的等处罚不服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交警支队交管科提出申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违法行为嫌疑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 六、申请复议的条件和程序 ? (一)违法行为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到市公安局的法制部门提出申请。? (二)违法行为人委托他人办理,须交违法行为人亲笔所签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 七、遗失法律文书的补办程序 ? 遗失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时,当事人须填写《遗失法律文书补办申请表》,到违法行为发生地辖区交警大队处理违法岗审核后,处理违法岗开具证明,当事人凭处理违法岗开具的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到银行交纳罚款及办理记分和核销违法信息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