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分的分值 分值设定: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二、记分执行: (一)记分与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行政处罚同步执行。一人一次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对记分分值累积达到12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发还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二)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达到12分的经通知,拒不参加学习、考试的,由公安交通管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交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交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四)机动车驾驶人对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分值予以变更或撤销。 三、记分的转递 (一)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记分,作出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计算机在二日内将交通违法信息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对累计记分满十二分的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该驾驶人在违法行为地考试的,违法行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转递信息清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计记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