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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
2007-02-01 15:58:42   浏览次数:609
 

非本辖区驾驶人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简易程序处理 
  违法行为人自收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4小后,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即可实施电脑记分,核销违法行为。 
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   
  (一)违法行为人要求不转递的 
违法行为人要求不转递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违法行为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4小后,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待暂扣期间满后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回证件。   
  (二)违法行为人要求转递的 
违法行为人要求转递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违法行为人待扣证期满后持《处罚决定书》到机动车核发地交通管理部门取回证件。 
三、满分复考 
  (一)违法行为人要求在违法行为地考试的违法行为人要求在违法行为地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核发地交通管理部门。
(二)违法行为人要求在驾驶证核发地考试的违法行为人要求在驾驶证核发地考试的,违法行为地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两日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驾驶证核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回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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