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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多项举措严惩“黑尾气” 近2万机动车贴“环保”标
2010-08-27 16:18:42   浏览次数:915
 
未达标排放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黄标车限行有法可依、新建加油站须回收油气……昨天,记者从环保部门获悉,新修订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大气污染防治凸现不少亮点。

      新《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新《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措施鼓励老旧机动车和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报废。

      据了解,2010年3月1日,根据环境保护部的统一部署,我市启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至今全市共发放标志1939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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